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C类)挂失、补办或换证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申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 依申请类 |
2 |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主动服务类 |
3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办理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4 | 创业项目推介服务 | 《关于建立芜湖市青年创业产品定向招标采购目录库的通知》(芜创组办〔2015〕9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创业特区定向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采〔2015〕117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市财政局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申请类 |
5 | 就业创业证办理 | 1.《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第七章……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3.《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六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首次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发放《就业创业证》。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6 |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 | 根据《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0号)文件,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发放原则: (一)补贴对象。2018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2018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三)发放原则。坚持部门协同、诚实守信、属地管理、高效便捷的原则。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7 | 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申报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 《关于开展2018年度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8〕4号)第三条:所有材料均需扫描成电子文档,由各市、各单位收集汇总后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材料。 |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依申请类 |
8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发 | 1.根据人社厅发 〔2017〕141号《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文件要求,证书补发原则上每季度末集中办理一次。由考试院每季度末最后十天向省人事考试院和省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补办申请。具体发放日期由人社部、省考试院下发补办证书后确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三、及时办理补(换)证手续。(一)证书填错、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要求办理补(换)发证书的,由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出要求补(换)发证书的申请(省直单位人员直接到省政务中心人社厅服务窗口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或被损坏、填错的证书原件;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见附件2)3.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省统一考试证书和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定期办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外语合格证的补证,由省人事考试院办理)。 | 市人事考试院 | 依申请类 |
9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 市人事考试院 | 依申请类 |
10 | 市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 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清退程序》的通知(芜人社秘〔2012〕166号) |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依申请类 |
11 |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招用人员简章。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并接受空岗调查。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2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2.《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3 |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4 | 创业培训补贴发放 |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第六章资金补贴 第三十条: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应及时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代为集中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下季度10日前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确认,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培训机构和单位。 | 市人社局就业培训科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市财政局 | 依申请类 |
15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等文件,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参保人员、退役军人及配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2.《关于本市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3〕262号)第二条: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按照“先转出、后转入,先停保、后接续”的方式办理。欠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应补缴欠费后方可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16 | 市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17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1.《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二条: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18 |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1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57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缴足费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57号)第六章第十三条: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居民养老金;缴费人员死亡的,终止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同时享受丧葬费。丧葬费标准统一为1200元。 |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依申请类 |
20 |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 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3.《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 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21 | 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出具)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22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 1.《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中第六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 2.《关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芜劳社办函〔2006〕208号)中:一、认证对象:1.参加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2.符合领取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简称遗属)。二、认证机构:市、县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各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23 | 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服务 | 《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1号)第二条“关于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动态调整机制。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24 | 社会保障卡办理及发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卡管理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 依申请类 |
25 | 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补贴发放 |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三条第二款:校园招聘会补贴。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6 | 企业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代发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各级代发补贴社保部门应根据提供的发放信息,负责确定生活补贴代发银行,收集补贴领取人的银行账号,在确认财政补贴资金和当期补贴明细资金汇总额核对一致的基础上将支付明细清单传递给代发银行,督促银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划入领取人员银行卡折。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27 | 创业政策咨询与创业指导服务 |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十一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包括企业经营应掌握的法律、金融等基本知识、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28 | 劳动用工登记 | 1.《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第四条第(八)项。 2.《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3.《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 依申请类 |
29 | 劳动能力鉴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 市人社局工伤生育科 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3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57号)第二章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依申请类 |
3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变更受理 | 《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15〕230号),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社区(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依申请类 |
32 | 校园招聘会补贴支付 | 关于印发《芜湖市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校园招聘宣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芜人社秘〔2015〕90号)“一、补贴对象:组织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校园招聘、宣传推介活动的各有关单位。 四、申报程序:次年一季度,由各相关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上年度补贴申请。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发放。”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其他 |
33 |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审 | 《关于印发<芜湖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人社秘〔2015〕31号):第五条申报认定:每年底市人社局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本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市财政局 | 依申请类 |
34 | 市级众创空间评审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4号)附件1《芜湖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申报认定:(一)评审程序。2.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答辩,并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开展综合评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市财政局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申请类 |
35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第六章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2.《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健全登记认定程序。……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示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3.《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36 | 科技类创业项目审核 | 《关于印发〈芜湖市科技类创业项目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芜人社秘[2015]18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市财政局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申请类 |
37 |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38 | 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39 | 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章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40 | 出具普通高校毕业生入户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第六条“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41 | 单位社保登记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42 | 单位社保属地关系变更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 市社会保险中心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依申请类 |
43 | 单位参保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44 | 单位职工中断参保 |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当月申报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45 | 单位职工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受理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7〕102号)第五条: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核定,并且在各险种覆盖范围内统一参保人数,统一个人缴费基数,统一缴费级次。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46 | 单位申领月度社会保险缴费结算通知单受理 |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47 | 单位社保欠费补缴受理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48 | 单位申领社保权益单受理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49 | “12333”热线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规范》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12333”全国公益服务号码为社会公众提供电话咨询等服务,树立“12333”公共服务品牌。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以下简称电话咨询服务)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行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 依申请类 |
50 | 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审核 | 《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认定及相关补贴实施细则》(芜人社秘〔2017〕308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号)精神,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 依申请类 |
51 | 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审核转报 | 省人社厅《关于开展第九批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27号)。第一点第二条: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送设区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 依申请类 |
52 |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 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8年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80号)。第三点第一条: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负责推荐工作。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 依申请类 |
53 |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申请受理及转报服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41号)。第四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各选拔120名;第六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范围为:安徽省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 依申请类 |
54 | 各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初审转报 | 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编〔2015〕27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主要职责包括“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 依申请类 |
55 |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职称评审 | 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编〔2015〕27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主要职责包括“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 依申请类 |
56 | 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审核发放 |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号),附件3,第三点第10条:对在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根据工作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2.4万元的生活补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 依申请类 |
57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运行绩效评估 | 《关于修改<芜湖市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运行绩效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芜人社秘〔2018〕124号)第三条:市人社、财政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才开发科) 市财政局 | 依申请类 |
58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依申请类 |
59 | 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60 | 职工退休申报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61 | 职工参保关系终止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第六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62 | 单位缴费计划变更 |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芜人社发〔2013〕10号):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企业职工补办参保手续,须提供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档案及工资发放资料,经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经市、区人社部门确认),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后,可补缴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统一按补费年度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28%,并补缴利息。 | 市社会保险中心 | 依申请类 |
63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科目合格证书领取 | 《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安徽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4号)五、成绩公布与合格证书办理。在当次考试(当次考试是指全省每月20至30日各考区所有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省人事考试院通过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人社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在当次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 |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市人事考试院 | 依申请类 |
64 | 专业技术考试考务 |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文件要求对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属地原则发放;对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发放。各市、各单位在发放证书时要认真核对合格人员名单,并对报考条件进行审核。对通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再发放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统一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统一验印领取,并及时发放到相关人员。 | 相应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市人事考试院 | 依申请类 |
65 | 市属用工单位就业失业动态监测 |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66 | 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公开(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划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依法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承办该职责事项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 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67 | “三支一扶”志愿者招募信息发布 | 《安徽省201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公告》规定:各市“三支一扶”办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负责所辖地区招募具体工作。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 主动服务类 |
68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 |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规定,芜湖市委组织部、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布招聘公告(计划)、组织报名和笔试工作,笔试后各招聘工作环节(步骤)由各区、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组织部 | 主动服务类 |
69 |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安徽芜湖技师学院的批复》(皖政秘〔2006〕100号):技师学院要以培养机械制造与维修、数控技术、模具制造、汽车检测与维修、建筑施工与管理、机电一体化、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等高技能人才为主要方向,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模式,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预备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70 | 毕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 |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如毕业证书遗失为其办理学历证明”。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71 | 中职学生免学费办理 |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减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实施办法》: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经济困难但未享受国家免学费,其学费缴纳有困难的 (2)本学期家庭因突发灾情或事故(火灾、水灾和车祸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3)我院教师子女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4)有其它特别困难情况者。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72 | 国家助学金申请 |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认定实施办法》: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人数(不含连片地区学生数)的15%比例确定。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73 | 休学办理 |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报院资助管理中心变更相关学籍信息,休学期限最长为2年”。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74 | 复学办理 |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75 | 退学办理 |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凡符合退学规定的学生,由班级提出(申请退学的,须有学生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系部报院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籍系统中作退学处理”。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76 | 学生在校成绩证明 | 1.《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计算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2.《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学籍管理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课程成绩管理,审核学籍异动等相关工作;学生因需办理学籍和成绩证明,在校生需携带学生证、毕业生需携带毕业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教务处使用统一印制的证明文本并加盖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学籍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77 | 学生毕业证书发放 | 1.《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学历证书颁发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教学质量、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及时注册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注册,确保学生能在网上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2.《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发给结业证书。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78 | 出具学生毕业证明书 |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等规定手续后,学校可再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等效。第五十二条:学生遗失毕业证书需要补办时,必须先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声明原毕业证书丢失、作废,然后携带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本人申请及2寸蓝底彩色照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到教务处办理。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79 | 学生助学金发放 |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认定实施办法》:国家助学金要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院要为每位学生统一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资助卡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到银行激活方能使用,助学金将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学院不得截留学生资助卡。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80 | 学生奖学金发放 | 1.《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奖学金实施办法》:奖学金发放形式:奖学金以学年为时段,每学年评定一次,下一学年度的第一学期集中发放。 2.《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奖学金实施办法》:根据院学生(保卫)的工作安排,以系部为单位,做好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审核证书原件,提交复印件;院学保处进行复审、公示;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以现金形式发放奖学金。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81 | 学生证补办 |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第二条 要健全学生证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发放、注册、补发、注销等要有严格的程序,按规定操作,杜绝一人多证现象。 2.《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证、乘车优惠卡发放和使用管理办法》:学生遗失学生证需补办时,必须先在报刊上声明原学生证丢失、作废,然后携带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及交20元手续费后到学生处办理。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82 |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2.《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95号): 二、严格审核材料并及时报送。2.高校报送。地方所属高校核实学生信息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申请教育学费资助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学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 按照《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附件二)进行汇总。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83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 1.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系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74号):二、规范操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孤儿教育保障工作。对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成年后就读高校的,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学校一律免收学费,...相关费用从校内资助经费中开支并纳入考核,同时,优先考虑其他资助措施,加大帮扶力度。 2.《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实施办法》:认定原则与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我院免学费的对象为农村户籍(含县镇非农)在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按城市户籍学生的10%认定)的在校在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 3.《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特殊困难补助、包括住校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经费,以学生或家庭的特殊困难情况为依据,以“特事特办”的工作态度,参照“校内助学金”执行。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84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审核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 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85 | 毕业生个人档案咨询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3.《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4.《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校外人员利用档案,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及个人证件,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并经学院批准,综合档案室方可接待。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86 | 在校生个人档案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87 | 提供就业信息、举办就业招聘会服务 |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三、大力提高就业指导服务能力(十)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根据毕业生需求,将他们的求职意愿与用人单位岗位相对接,实现智能化供需匹配,为毕业生精准推送就业岗位。广泛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开展订制服务,为毕业生“送岗位、送政策、送指导”,实现就业服务个性化、信息化。要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重要作用,通过举办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活动效率。高校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结合毕业生专业特色,提供相应的就业见习岗位。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88 | 学生毕业报到证发放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89 | 毕业生报到证改派 |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2.《关于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和报到补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函﹝2005﹞6号):调整改派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从毕业之日起),特殊情况可放宽到三年。此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我省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2)在省内首次落实就业单位的;(3)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并可迁移户口的;(4)报到地址因区划调整与原址不符的;(5)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关系,暂未落实就业单位,原籍的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同意接收的;(6)与原单位解除动务关系后,落实新的就业单位的。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90 | 学生在读证明 |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系务会),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系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91 |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发布及招聘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第三条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各高校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92 |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资金补贴:各类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分别是: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93 | 学生转专业办理服务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 安徽技师学院 | 依申请类 |
94 | 学生休学和复学办理服务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95 | 校园后勤服务咨询、投诉受理 |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章规定。(二)学生办理饭卡事宜,申请人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三)投诉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截图或原件、复印件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96 |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核实服务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扫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97 | 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充磁 |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证、乘车优惠卡发放和使用管理办法》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98 | 体育场开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户外营地等资源开展体育活动。 | 安徽技师学院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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