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在2008-11-711:44:03答复如下:
[网友]只想知道:
你好!
现就你网上反映的情况做出如下答复: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目前芜湖市社会保险实行双基数征缴,单位缴费基数由地方税务部门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若你觉得个人缴费基数与实际不附,可向所属区或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举报电话:381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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