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技工院校: 为规范技工院校申请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举办技工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6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养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对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和新技工系统培养等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1、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根据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根据属地原则,按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10000元/人、中级工班毕业生7000元/人的标准购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 2、对毕业年度与省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为毕业生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分别按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人、中级工班毕业生3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购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养实施办法》关于新技工系统培养的要求:全省全年新增3.4万名(芜湖目标任务2000人)初高中毕业生及各类劳动者接受技工院校全日制系统培养,培养稳定率不低于95%。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按新增全日制学生1200元/人标准补助。 二、申报流程 1、毕业阶段。技工院校于当年度 7 月 15 日至 31 日集中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毕业阶段人才培养补助经费,并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2)《企业办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3)《企业办技工院校毕业生花名册》(附件2)。 院校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市人社局同意,申报期限可适当延缓,但毕业阶段最迟不超过8 月 31 日。 2、就业阶段。院校于当年度 11 月 15 日至 30 日集中向市人社局申请就业阶段人才培养补助追加经费,并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2)《企业办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补助追加经费申请表》(附件3);(3)《企业办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表》(附件4)。 院校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市人社局同意,申报期限可适当延缓,但就业阶段最迟不超过次年1 月 31 日。 3、新技工系统培养。(1)单位申请报告;(2)申请单位负责人承诺函;(3)技工院校应于每年5月、11月从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新培养技工人员信息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后报市人社局。 三、人才培养服务、技工院校新技工系统培养等补助的审核程序 1、将技工院校上报的名单与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 2、在系统比对结果的基础上按申报人数不少于10%对申报人员进行电话回访; 3、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对申报院校进行现场核查; 4、将核查结果在市人社局网站和有关学校公示七天。 四、相关要求 1、广泛宣传发动。依托技工院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所)等,通过新媒介、网络平台、入户宣传等形式,开展技工培养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类劳动者特别是青少年接受技工教育培养,走技能成才之路。 2、各技工院校要强化学籍精准管理,市人社局将采取定期、不定期巡查、抽查等方式,核实在校生情况,杜绝空挂、双挂学籍等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补助政策等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市人社局举报投诉电话:就业培训科:3991133;市纪委监委驻人社局纪检监察组:3991158。 3、人才培养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技工院校应将补助经费纳入本校对公账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养质量等有关方面,不得转入主管部门(举办者)的其他办学机构或者关联单位及任何个人账户。民办技工院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不得将培养补助作为举办者的投入。 4、市人社局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审计问责制。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的补助经费,一经查实全部予以收回,依法依规给予责任单位、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将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 3 年内市级以上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8年11月30日 |
相关附件: 芜人社秘〔2018〕479号 附件1-4.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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