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无为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中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芜政〔2018〕 49号)中《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无为县创业的科技团队。
第三条县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无为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股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科技团队招引应结合我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需要进行。
科技团队扶持一般经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签订协议、资金注入等程序。
第五条县政府委托县属国有投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签订投(增)资协议。
第六条县扶持资金原则上分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四个档次。对无为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1000万元。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
第七条申请县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我县新注册(含变更)3年以内,发展势头良好。
(四)县扶持资金入股后,科技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的50%。领军人才持股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团队领军人才在政府资金未退出前,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所有权归团队个人所有或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承诺转让给团队个人。在签订股权增资协议后的12个月内,知识产权作为团队出资注入新注册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自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第八条县扶持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县科技局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填报。科技团队在网站上下载《无为县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三)对接初审。县科技局会同载体单位及县直相关单位对申报团队进行考察并对团队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县政府与科技团队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业合作协议》,向市科技局提出专家评审申请。对其中申报市级科技团队的,由县政府出具推荐函。
(四)技术先进性评审。委托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科技团队项目的技术和产品先进性进行评审。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反馈的评审意见作为县属国有投资机构和县政府的决策参考。
(五)尽职调查。县属国有投资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结构与质量、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经营与管理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核查,并负责按程序对团队及设立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商务谈判等工作。
(六)投资决策。县属国有投资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调查报告等提出投资评价意见,提交县投资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县属国有投资机构根据县投资委员会投资决策意见与科技团队签订增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第九条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等,兑现时限自扶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
(一)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县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县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的70%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县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
(二)业绩奖励。自县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扶持资金增资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及企业代扣代缴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县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县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最高奖励70%。
(三)回购奖励。自县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县扶持资金所占股权,原则上不超过70%。
(四)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仅限于股权投资,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选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五)扶持资金未达到1000万元的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县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销售收入、上缴税收连续3年增长20%以上的,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销售收入、上缴税收未达到要求,但对我县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人才团队,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
第十条奖励政策兑现程序。科技团队符合本细则第九条及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附件资料要求完成申报材料。
(一)申请上市奖励和业绩奖励。科技团队向县属国有投资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科技团队创办公司业绩完成情况,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一)、(二)款办理政策兑现,并报县科技局备案。
(二)申请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向县属国有投资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回购协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三)款办理政策兑现,并报县科技局备案。
(三)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团队,允许科技团队先申请执行回购奖励,在满足上市相关要求后,可以再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其余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团队所在企业不能满足奖励政策兑现条件时,由县属国有投资机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全面清算审计。县扶持资金所形成股权由县属国有投资机构处置,处置后所得资金优先偿还县扶持资金本金。对于发生违法违规事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公司经营发展无关的消费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从县扶持的科技团队中择优推荐申报省、市政府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申报成为省、市高层次科技团队的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协调督查工作;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县属国有投资机构负责团队项目投资相关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科技团队招引和落地服务工作,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相关部门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18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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