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市级及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的范围,畅通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工作暂行规则》等规定,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市区境内中央及省属驻芜企业(含分支机构)、市属企业、其它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6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各种所有制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市区境内中央及省属驻芜机关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地驻芜机关等单位与工作人员(含非在编)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市区境内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市区境内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居民发生的劳动争议; 5、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6、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7、其他应当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县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同级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划分范围管辖本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但本意见规定应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除外。 三、各县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已移送案件,受移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应按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及时报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四、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2019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相关附件: 20190424_29A5A655E3AF44109C55B6F83C26C396.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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