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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答

来源:芜湖免费人才网 时间:2019-05-30 作者:芜湖免费人才网 浏览量:

1.问:本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与以往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有何区别?

答: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与以往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不同的是,这次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是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企业可享受长期政策红利。

2.问:养老保险降低费率后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是多少?

答:本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后,单位缴费费率(含机关事业单位)降为16%;个人缴费费率仍为8%。

3.问:此次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有调整吗?

答:此次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只降低了单位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仍按20%执行。

4.问: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5.问:此次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调整的?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执行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6.问:缴费基数调整后对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答: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国家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7.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各地可设定不同标准的缴费档次供参保人员选择,参保人员也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由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8.问:2019年5月、6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6月仍属于2018年缴费年度,缴费基数以2017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3556.22元/月和2711.24元/月。

9.问: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何时公布?

答:在统计部门公布全省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省有关部门将及时公布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10.问: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答: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待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上述规定重新进行结算。

11.问:本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与以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何区别?

答:本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与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相同。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按《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8〕188号)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

12.问:工伤保险降低费率后实际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6%、0.8%、1.0%、1.3%、1.6%、1.9%。本次全省按50%降低费率后,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下调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1%、0.2%、0.3%、0.4%、0.5%、0.65%、0.8%、0.95%。

13.问:此次工伤保险费率降低后,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有调整吗?

答: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确定的。2018年我省出台《关于印发

14.问: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会影响到工伤职工待遇?

答: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并施行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在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政策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待遇发放不受影响。

15.此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是否会影响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

答:工伤职工长期待遇水平不受此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影响。如伤残津贴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核定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所以此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不会影响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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