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芜政〔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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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推动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62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集中清理,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芜政〔2019〕12号),取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的5项证明,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全党同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要求,司法部负责组织实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谁制定谁清理”和“谁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对本地、本部门自行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能够有效推进行政机关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行政机关以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为契机,自我革命,刀刃向内,有利于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有效解决群众办理事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证明问题,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增强群众获得感,提升社会满意度,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制定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62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府法函〔2018〕303号)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三、政策措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主要内容是取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的5项证明:
(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证明、场所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有无享受房改福利分房政策证明等5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的证明,无法律法规依据,予以取消,改由行政机关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二)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平稳过渡。加强跟踪督促,坚决查处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企业和群众的行为。加强协同协作,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四、解读机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司法局
解读人:黄瑞
联系方式:0553-39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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